中国家居行业诚信经营行为规范

icon 2011-03-09 1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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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保护消费者及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特制定《中国家居行业诚信经营行为规范》。

  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

  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法律事务中心编制

  二○○六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商业宣传行为

  第三章  生产经营行为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保护消费者及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授权,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法律事务中心负责本规范的制定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生产经营者是指中国家居行业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居行业的企业,包括家具、装饰装修、装饰建材、家居流通以及橱柜、地板、卫浴建陶、门窗、木工机械、油漆涂料、家居饰品等相关企业。

  第五条  本规范调整和规范中国家居行业的商业宣传、生产经营等商业经营行为,以行业自律规范的形式督促家居行业的生产经营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维护本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  商业宣传行为

  第六条  家居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商业宣传,禁止虚假宣传。

  本规范所称的虚假宣传是指,家居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公开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或提供服务的性质、种类、质量等作出的与事实不符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七条  家居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在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商业宣传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家居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家居行业的生产经营者提供家居商品或服务时应当明码标价。

  第八条  家居行业的生产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家居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九条  家居行业的生产经营者不得以公开宣传为目的,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第十条  家居行业的生产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宣传信息,宣传本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第三章  生产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  家居行业的生产者不得实施下列商业欺诈行为: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五)其他商业欺诈行为。

  第十二条  家居行业的销售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下述行为也属于商业欺诈行为:

  (一)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二)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六)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七)其他商业欺诈行为。

  第十三条  家居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家居行业的经营者在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时,应当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十四条  家居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时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第十五条  家居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家居行业的生产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十七条 家居行业的生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家居行业的生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商业欺诈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十九条  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将建立家居企业诚信机制,由第三方机构作出独立的市场调查,根据该市场调查结果及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业内的诚信企业,并对有虚假宣传、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多次受到曝光或通报批评,乃至被勒令退会的会员企业或多次被曝光的非会员企业,商会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布,以提示消费者。

  第二十条  凡作为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会员的企业,违反本规范规定,进行虚假宣传,或采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将视违反本规范的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勒令退会、曝光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进行虚假宣传,或采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非会员企业,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将在全行业内对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  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针对本行业内出现的违反本规范规定,进行虚假宣传,或采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将及时向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会员企业遇到争议事件或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请求商会调查协调。

  第二十四条  受到虚假宣传和商业欺诈行为损害的消费者、商品的经销商或其他相关企业,可以向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法律事务中心投诉,或寻求相关法律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规范解释权、修改权归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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