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在杭州发布

icon 2012-03-19 13: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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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由浙江省家具与五金研究所与浙江省家居行业协会制订的《浙江省家具买卖合同》正式在杭州发布。此合同于2011年9月开展制订,经2次专家(包括市场、企业、消费者、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消保委、律师等代表)论证修改后,于2012年2月底通过...

《浙江省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在杭州发布《浙江省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在杭州发布

  近日,由浙江省家具与五金研究所与浙江省家居行业协会制订的《浙江省家具买卖合同》正式在杭州发布。此合同于2011年9月开展制订,经2次专家(包括市场、企业、消费者、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消保委、律师等代表)论证修改后,于2012年2月底通过浙江省行政管理工商局正式备案,备案编号为:浙F1-3-2012-1。

  当前,家具在买卖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事件屡见不鲜,各类问题层出不穷,既有材料张冠李戴,又有标注含糊闪烁,不严谨、不规范的买卖合同经常造成当事人权益被动,在维权或处理问题时,由于当事人建立在非公平、规范的买卖合同基础上,多以妥协了结,而得不到合法的权益保障。“杭城实木家具不实事件”、“达芬奇事件”等均涉及此项问题。省家居与五金研究所汤玉训在《浙江省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新闻发布会上对示范合同进行详细解读,阐述了合同具有的“细、实、全”的特点和11大亮点。此次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布,可起到规范买卖减少纠纷、提供举证解决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作用,也是响应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诚信建设”的举措。当天,与会的全省卖场纷纷表示,将尽快实施《浙江省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签署了推行实施合同示范文本的响应书。

《浙江省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在杭州发布与会家具卖场代表签署实施合同示范文本的响应书

  省家具与五金研究所所长赵欣刚表示,一是希望各家具卖场能积极、完整地采用示范合同,在条文内容上不能断章取义,只采用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条款;而是希望市场根据自身情况,在合同中增加条款;三是希望在填写“违约责任”条款时应体现公平对等原则,如买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额度应与卖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相一致;四是希望各大卖场能在5月1日前能正式实行示范合同;五是希望广大消费者和省市各大新闻媒体能共同关注、监督示范合同使用情况,共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据了解,有关部门将联合媒体对示范合同实施情况进行市场追踪再调查,并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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